倘若因超市未能尽足其应负之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失足跌伤,从而造成了某种形式的潜在损害,那么位于事发地点的超市将有责任承担起所引发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经查证系第三方行为人为导致顾客滑倒受伤者,则商场在此事件上将无需负任何责任,而应由该第三方行为人承受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若商场已竭尽全力履行了其在安全方面的保障义务,而消费者却由于自身原因不慎跌倒,那么便需要消费者自己来承担此种风险和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