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作过程中,快递公司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货品发生损坏或遗失等问题。
在此情况下,负有责任的快递公司应就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收件人进行合理补偿。
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需经过托运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换句话说,即便出现以上状况,快递公司仅仅是提供一个赔偿方案,并不能百分百保证一定会给予托运人相应的赔偿。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托运包裹在送递过程中有足够的保价措施,那么快递服务商便应当依照保价金额主动向寄件人提供赔偿。
此外,若未进行任何保价操作,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实际损失款项。
然而,无论哪种情况,快递公司的赔偿上限均不得超过当初所收取的资费金额的三倍。《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