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未能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辞呈便自行离开,单位并无权以此为根据对其
工资进行克扣。
无论如何,不论劳动者因何种缘由做出这样的决定,只要在正式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均应如期支付合理的薪资。
任何诸如“自动离职不予结算薪水”或“急辞工则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的规定皆属
违法行为。
然而,根据相关
法规条例,雇员依法享有提前终止
劳动关系的权利。
在此前提下,若劳动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贸然解约,对用人单位所造成的任何
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