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土地的征收需要依据实际面积进行精确核算。
同时,对于涉及的补偿问题,应保持客观公正,力求合理性。
确保在征地后,被征农户能够维持既有的生活水平不变或有所提高,而且其未来的长期生存也得以保证。
此外,针对征收土地时涉及到的各种补偿费用,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与给付标准,如期足额进行支付,其中包括农民的住房、地面附属品以及作物的赔偿等,同时要规划并实施对被征者的社会保障措施。
而对于农业用地的征收补偿,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开区域性的综合性土地价位来确定。
这一过程中,应全面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当地人口数量及其发展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且每隔三年需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告更新的综合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