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用房屋的补偿标准与参考价,应依据市场化的评估结果加以确认。
事实上,当涉及到房产拆除时,首要且关键的步骤便是对房产自身的估值进行合理补偿,这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价值作为参照值,并以此为基础,按房产的建筑面积进行综合考虑。
被征用住宅房屋价值的
补偿金则等于该被征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该被征用房屋的实际面积。
被安置人如果能够在协议规定的
有效期内完成签署并实现迁移,那么其所拥有的被征用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的总和如低于45平方米的情况下,超过的那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