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限的相关规定,对于普通程度一审公诉案件来说,其受理之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也不应超出一个半个月的时间。
若存在特殊情况,经过自治区、直辖市等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议,可再度延长一个月。
当人民法院改变了案件的管辖权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正式接手该案件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例如,如果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案件进行补证,那么在补充调查工作结束并将材料移交至审判机关后,司法机构便会重新设定审理的期限。
其中,如果案件采用简便流程进行审理的话,法院应在接受诉讼请求后20天之内完成审判工作。
而对于二审中的上诉和抗议案件,司法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审理,但至迟不应超过一个半月。
如有特殊情况发生,需经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议,再行延长一个月的审理期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完全由最高人民法院自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