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房屋为男方父母所支付的首付款项并登记于其子即男方个人名下,且房屋贷款亦由男方独力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该种情况下,该处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在面临诉讼离婚的情形下,依法应认定为无法进行分割,而维持原状,继续归属男方所有。
然而,若该房产在结婚前已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并且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屋贷款的还款义务,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诉讼时,双方需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和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