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使公私财产生损失者,数额达到较大时,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需同时予以单笔罚金处罚;
若数额巨大乃至产生其他严重不当行为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承担相应的并处罚金责任;
至于数额极为巨大或引发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则要接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并被课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罚。
此外,对于情节更为复杂的此类犯罪,《刑法》亦有单独的定制条款进行处理,在此仅作引述,不再赘言。
其次,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位于人民币3000元到1万元之间、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具体到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方面,它们能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金额区间内,共同协商制定出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衡量标准,并且将此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即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