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对于双方共享所有权的
机动车辆,可采用友好协商的方法予以分割,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
当夫妻双方均不提出要求享有车辆所有权的诉求时,
财产分割的焦点将会集中在共享卖出所得款项方面;
而在夫妻均执着地寻求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依照车辆登记、使用情况等相关
证据来判定车辆的归属权,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
折价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为方便后期的法律程序实施,法院一般倾向于将车辆判给车辆的注册人持有,但这并不代表强制性的规定,如果直接
抚养孩子的父母确实需要使用该车辆,法院依然有可能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维护女性权益的原则做出调整。
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关于车辆所有权的申请,那么法院往往会采取通过公开出售或转让所得收益的方式予以公平分配。
另外,若夫妻共有车辆尚存有待偿还的
银行贷款未能结清,那么在法院进行判决时,一般会在扣除未实现支付的贷款部分之后,再对剩余的
机动车价值进行原则性的分割处理。
其中,未能清偿的银行贷款将由最终获得车辆的一方进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