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要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进行谈判,但遭到对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您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父母中的任意一方或双方都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那么,对于未成年子女或是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来说,他们有权利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抚养费。
为了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援助,我国的《民法典》已经明确做出了规定,即如有这种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将会给予全力支持。
根据该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在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则必须负责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关于负担费用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这是双方应共同商议的事宜;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人民法院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此的协议或决议,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来协议或判决设定的抚养费用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