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若已分居长达七年之久,他们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首先,如能与对方就离婚事宜、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共识,当事人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亲自前往任何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当地的婚姻注册机构,提交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以此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倘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取得共识,有离婚意愿的一方,可向被告目前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请求判决离婚。
然而,若被告目前的主要居住地点并不唯一,则由其主要居住地的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管辖裁定。
最后,当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认定夫妻之间由于情感不合而长时间处于分居状态时,通常会作出离婚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感情破裂而导致分居生活超过两年,可视作感情基础已经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