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然,罪犯若能真诚遵守监规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具备明确的悔过之意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立功表现,便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而若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则理应及时予以减刑。
2.在对有期徒刑进行减刑后,罪犯实际需要服刑的时间不得低于总刑期(即原判刑期与减刑后刑期之和)的二分之一。
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为例,其最多只能依法减刑为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