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离婚纠纷之关键性的争吵与讨论的记录可以被当做进行法律裁决的有力证据,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明确颁布的,该法案规定,拥有数字化形式且可以用于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任何消息,如在线聊天记录,均可作为可靠的证据来源。
电子数据所参照的范围广泛,具体包含以下各类信息及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以及其它相应的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2)移动电话内的短信,电子邮箱中的邮件,即时通信软件中产生的内容,社交群组中的网络通信等不同类型的网络应用服务情况;
(3)用户注册时留下的个人信息,用于进行身份验证的信息,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记录,来往的通信记录,用户的登录日志等全面揭示个人行为的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所有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A能够用来充分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