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家庭教育进行的相关活动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此背景下,双方所构建的应属于雇佣关系范畴之内。
所谓劳动关系,即在实现劳动力的价值过程中,劳动者以有偿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供其人力资本,而用人单位则通过有效运用与管理劳动者所产生的工作成果,从而获取相应收益的社会经济互动关系。
反观雇佣关系,其基本含义在于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各自特定或者非固定期限内为对方提供劳务服务,并以此换取相应报酬的社会经济互动关系。
尽管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诸多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但二者亦各具特色,区别明显:
首先,两者在国家干预层面的力度有所区别;
其次,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方面也有所区别;
最后,在福利待遇方面,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规定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