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遇到拆迁部门未能按照协议中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相应补偿款项时,被拆迁方有权依据签订的协议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协议中的付款条款。
通常情况下,拆迁赔偿款需要在收到申诉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得以结算并支付给申请人。
2、所谓“拆迁补偿”,是指拆迁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
若拆迁方故意拖延支付拆迁款,在此种情况下,被拆迁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定并判决拆迁方必须按时支付拆迁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