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破产之时,其所产生的负债将按照以下层次依次承担:
首先是需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其次为破产人待支付之职员工资及相关医疗费用、伤残补贴,以及抚恤基金等款项;
然后是须划转至员工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必须支付予员工的补偿金;
随后则是破产人拖欠的社会保险费(除之前述内容外)和应缴纳的税款;
最后是普通的破产债权。《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