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案件中的物品价值计算,我们秉持以下原则:
如果被盗物品有明确有效的价格证明,则以该价格为准进行认定;
若没有可供参考的有效价格证明,或依据价格证明计算得出的盗窃金额存在明显不合理性,那么就必须遵循相关规定,通过委托权威估价机构对其进行评估确认;
关于外国货币的盗窃案件,需根据在盗窃案发当时国际金融市场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机构所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实时汇率,将其折算成人民币后再进行相应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