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需向所在城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协调的书面申请。
申请文件中,请详细阐述您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的事实依据。
其次,若协调无果或自提出协调申请之日起满60天仍未达成协议,您可继续向征收该片土地的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此外,如果您对裁决机构做出的裁决结果存在异议,那么法律赋予了您在收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提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或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发起行政诉讼(若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在法定期限内,即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国务院的裁决,其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为60天。
征地补偿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补偿费,这是由于国家征用土地而导致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资与收益遭受损失的补偿;
第二,安置补助费,这是国家在建设过程中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之后,为了解决那些以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且以此获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而导致生活困难问题而提供的补助费用;
第三,青苗补偿费,这是指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各类农作物,例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以及蔬菜等造成的损失进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