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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广西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4-24 17:15:03 已帮助23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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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1.搬迁费用:
在征用住宅的情况下,按照套房的方式,将一次性搬迁费用由原先的1000元提升至2000元;
而针对非住宅建筑物,则根据其合法建筑面积来计算,费用由原先的每平米8元提升至每平方米10元。
2.临时安置费用:
根据协议中的过渡时期,对于每个家庭来说,每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用从原来的1300元上调至1500元。
3.室内装修补偿经费:
对简单装修的房子,原本支付30元/平方的费用现在增加到了50元/平方;
对精装修的房子,原来支付60元/平方的费用现已上涨到100元/平方。
这些数据的具体情况,有待地方政府更细致和具体的规定。
同时,这里只存在一个规定性的标准,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子,货币化的补偿是最低限度的,也就是依据建筑成本价,有时候也会采用宅基地交换或地价补偿的方式;
至于房屋置换部分,在同一地区内最低要求是按照面积进行拆旧建新。
另外,对于城中村的房屋,最基础的货币化补偿就是市场价;
如果是国有土地的住房,那么房屋置换就必须与在同一地区内的其他居住地保持平衡,同样再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最后,关于被征用的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最低标准是不可以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该房产所处地理位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该通过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确定这一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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