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配偶失踪已达两年之久,当事人可率先向所在地法院提出宣告其为失踪人的请求。
待法院对此作出宣告之后,方可进而向同一家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案件。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发起的离婚诉讼将得到法院的准许。
当然,如果同一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裁决不准离婚,男女两方各自分居长达一年以上,而后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此时,法院依然应当予以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