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针对犯罪嫌疑人员所实施之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两种强制措施相较,监视居住在严格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方面显然更为严峻,其对被告人身权的限制程度明显更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逮捕标准且兼有以下情形时,如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或者属于尚未生育或正在给新生儿提供母乳喂养的妇女等,此类人员将有机会享受监视居住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