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当事人在第二日自行否认其曾犯有酒后驾驶的行为,然而,公安机关所采取的行动并不是仅仅依赖于其口头陈述,这是因为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分,都并非完完全全地基于行政违法方或是嫌疑人自己提供的证言。
并且,即便是涉嫌酒后驾驶的当事人自己不承认曾经酒后驾车,然而,他们的行为仍将被酒精测定仪所识别,而非单凭个人供述就能决定涉嫌案件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