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某些单位因业务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撤销而退还其占有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这种情况并不需要对相关单位实施经济补偿措施。
至于承包经营协议的解除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发包方与承包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保证不会损害到国家、集体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承包方主动表示愿意放弃其享有承包权的土地;
其次,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经营协议时,双方已经事先设定了相应的解除条件,当此条件成熟时,便可据此解除协议;
再者,如果承包方存在失去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等特殊情况,并且本人明确意愿表示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也可视作协议解除的合理依据之一;
另外,若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均已变更为非农业人口身份,或者迁移并定居至外地,亦可视为协议解除的特殊情形;
此外,如遇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导致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收购或者占用的情况,或者遭遇因洪涝、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造成承包土地大规模受损,完全无法执行原有的承包合同的,同样适用于解除协议的标准;
最后,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疏于管理和利用,导致其所承包的耕地闲置荒废达两年以上,那么发发包方可依此行使解约权利,回收所发包的耕地。
同样,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幸辞世,而且没有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来接替承包责任的,则也可以视作协议解除的正当理由。《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