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合同期届满后离职事宜上,往往会面临着是否应该得到“第十三薪”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明确一点——“十三薪”本质上属于员工劳动薪酬这一范畴,尽管在此之前它从未以每月发放的形式出现过。
当员工为企业工作满一整年之后,便有资格领取其第十三个月的工资。
然而,就一般常见情况而言,所谓的“十三薪”实际上就是年末的双薪制度,即到了每年(公历)第十二个月份时,用人单位将会额外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