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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关于离婚补偿救济制度的运用,需要严格遵守以下的几个重要条件:
首先,双方必须对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的财产归属问题曾做出过明确的约定,也就是说,双方在结婚之后选择采用的是婚后彼此独立财产制的方式来进行财产管理;
而若双方并没有就这段时期内的财产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或者虽有约定却并非各自拥有的情况,便无法适用这种制度。
其次,提出离婚补偿申请的一方,应当是在家庭事务中的付出远远高于另外一方的。
这里所说的付出较多,主要体现在对子女抚养、教育,照顾年迈双亲以及支持配偶事业等家庭责任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最后,付出的多的那一方依法享有通过补偿请求弥补其所承担义务的权利。
具体的补偿金额应该与付出劳力所创造的价值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离婚补偿救济已经不再仅限于在“分别财产制之下”执行,换句话说,就算是源自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在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仍有权诉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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