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有效”的遗嘱,其定义即是当遗嘱满足约定的特定前提条件之后,即可取得法定的实行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和强制执行。
它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自主决定并实施遗嘱行为。
其次,遗嘱应当是遗嘱人真正意愿和真实想法的体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多份相互冲突、内容不一致的遗嘱,此时以最后依法订立的公证遗嘱所表述的意思为准,若没有公证遗嘱存在,以遗嘱内容作为首要依据。
第三,遗嘱的具体内容不得违背遗嘱人去世之时所适用的现行法律法规。
最后,遗嘱的格式和呈现方式也要遵循法律制度的相关规范要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