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赶超进度而提前结束加班的情况通常并不被视为旷工行为。
所谓旷工,一般定义为劳动者在工作日内未能按时出勤或虽已申请假期但未经获批而擅自缺席的情形。
当劳动者在执行加班任务时,其实已经处于下班时间范畴之内,因此只要其顺利完成预定工作任务,便有权利自由决定是否继续留在工作场所。
但是,如果劳动者故意选择忽视规定并拒绝工作,其行为极其恶劣者将可能面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乃至事业单位解聘聘用合同的严厉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