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牵涉到当事人包揽工作群体中出现工人手指骨折情况的责任归属问题,我们可进行如下详细分析:
1.劳动者在执行受雇于雇主所指派之工作过程中所导致的个人身体伤害问题,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雇佣他们的直接雇主来承担;
2.工厂承包商作为工伤受害者的实际负责人,必须对工人所承受的损失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义务;
3.如若工厂承包商以某种形式攀附或依附于某个特定的公司组织,那么该公司不得推卸其对于事故赔偿的法律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