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倘若雇主因无过错而决定与员工解约,则应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将此决定通知该名员工或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另一方面,当员工主动要求结束劳资关系时,一般的法律程序是需要他们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
对于尚处在试用期间的员工而言,他们只需提前三天告知雇主要求解除合约即可。
此外,当员工按照法定程序单独地终止劳工合同或是雇主迫于无奈独自决定解雇某位员工时,这两者均无需事先通告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