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下,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存在过错导致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我们国家始终秉持着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对婚姻自由进行干涉的行为。
这种自由不仅涵盖了选择是否缔结婚姻的权利,同时也包含了选择结束婚姻关系的权利。
因此,当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时,无论哪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申请。
法律并不会剥夺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即便是在婚姻中犯错的一方,同样享有请求离婚以及发起离婚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