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法范畴内,债权人代位权专指在债务人生效期限届满之所享有之债权无法被债务人充分行使以致对债权人自身债权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之时,债权人有资格代其行使该相关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主张代位权并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亦允许当事人之间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
然而若双方协商无果,债权人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主張其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