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父母所负之债务,其子女原则上并无直接承担之责任。
然而,假设父母离世时遗留下了部分遗产给予其子女,且这些遗产中还存在对外欠款的情况,那么子女在继承这部分遗产的同时,便有义务对该笔外债进行清偿。
若子女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完全偿还债务,则仅需尽到上述义务即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