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邦之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在对一宗案件进行初次审查终结之后,如若发现遗漏或尚需补充相关审查证据之情形,则可依法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此即所谓“退补侦查”。
对于此类经由检察院退返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收到检察院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事宜,且补充侦查行为仅能施行两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