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场合,依据法律规定,扣押涉事车辆的期限为30天。
然而,倘若出现特殊情形,有权机关亦可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扣留期间予以适当延长,其最长时限以30天为限。
经过对事故现场进行细致且全面的勘验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若涉及到尸体检验,则应自死亡之日开始计时),须依法委托具有权威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相关的检验与鉴定工作。
同时,双方当事人需就检验及鉴定的具体时间协商达成共识,但此约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