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批准逮捕之后,若符合特定条件,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近亲属可向司法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以便采用更为宽松的取保候审。
例如,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实施附加刑;
或者预期将面临长期有期徒刑处罚,然而通过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手段,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的犯罪嫌疑人,均有资格提出此类申请。
同时需注意,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不能停止。
若发现不应再追究犯罪主体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超过法定时限的情形,即时应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约束。
至于解除程序,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机构知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