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效婚姻是因一方的过失而引发,无过失的另一方便可依法提出赔偿诉求。
在这方面,法律有专门条款做出明确规定,即当婚姻关系被判定为无效或撤销时,无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其权益并寻求损失赔偿。
而无效婚姻是特指那些存在下列状况之一者所缔结的婚姻:第一种,重婚情形下缔结的婚姻;
第二种,由于存在着法律明文禁止结婚的亲戚关系而缔结的婚姻;
最后一种,即未能达到法定适婚年龄阶段时缔结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