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赖能否乘搭D字头动车二等座这一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老赖”即为通常意义上所称的,那些因具备清偿债务的法定能力却故意选择逃避履行责任,或是通过转移、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甚至公然反抗和抵触法院执行工作,从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黑名单中的特定群体。
接下来,我们要理解到,失信被执行人群体的构成,完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情况,或者依据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经过公开公正的审判程序后作出认定与决定的。
并且值得强调的是,当某人被勒令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在出行方面将会面临诸多重大的限制措施,尤其是禁止他们购买价值高昂的机票、列车软卧、高速铁路全席位以及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由此可见失信被执行人仅能享受到二等座出行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