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遭遇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可被视为工伤处理。
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当员工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均应判定其为工伤:
第一,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为执行职务而遭受了事故损害;
第二,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内,进行的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筹备工作或收尾工作过程中受到类似事故所造成的伤害;
第三,在工作时间及场所之内,因履行自身职责而遭受了暴力或者意外伤害;
第四,患有职业病的状况;
第五,因公务出差过程中,因为工作缘故而受到了损害或者在事故中失去下落不明;
第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个人主要过失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轮渡事故或者火车事故影响所导致的伤害;
第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予以认证为工伤的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