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之后,一方所承担的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的负债原因来进行判断。
假如其中一方无法忍受对方施加的虐待或者歧视,选择离家出走或是进行分居,在此过程中为了维持自身的日常生活,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抚养责任,或者是接受疾病治疗等方面产生的债务,这些都应该被视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妇二人必须共同承担,倘若双方对于还款事宜不能达成共识,则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便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助和扶持的义务。
如果分居后续的某一方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了相应的债务,但是他们通过生产经营所获取的收益并未用以支撑家庭开支,亦或是未能将这份收入用于家庭共用,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他们所从事的经营和生产活动是属于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家庭的日常生活无关。
因而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就属于个人债务,应该由个人负责清偿。
当离婚发生时,另一方并不具备代为支付这部分债务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