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在相同方向行驶且同时进行转向过程中所产生的刮擦事件,那么主要的过失通常应由后方的汽车来承担,只是因为该车应当与前方的汽车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另外,关于转弯当中所产生的刮擦现象,这往往是由于后方的汽车试图超越前方的车辆而导致的。
在以下几个情况下,原則上会优先认定后方的汽车负有全责:
1)当后方的汽车撞击正在行驶的前方汽车时,这便构成了俗称的“追尾”交通事故。
在这类情况下,通常会判定由后方的汽车承担全部责任;
2)假设在晚间时段,前方的汽车并未开启尾灯照明,因而引发了“追尾”交通事故时,那么汽车需要承担的责任相应较小,而相对较大的责任则应当归属后方的汽车;
3)此外,当在公路上前行的汽车停稳之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识,从而进一步引起了“追尾”交通事故的话,那么应当将责任归结于前方的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