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提出离婚诉讼,然而妻子并未有此意向,那么太太便需着力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
因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法官判定离婚的唯一依据便是夫妻间感情的破裂与否。
只要能够证明这一点,经过法庭审理后,便可避免进行离婚判决。
倘若男方已经成功地提供了证据以证明婚姻感情破裂,那么太太便需要采取措施去反证这些证据并无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若未能有效反驳男方提供的证据,且这些证据已得到法庭采信的话,那么无论当事人夫妇是否对此表示同意,法院仍将做出离婚判决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