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环境中,当涉及到胎儿权益保护时,我们需要将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进行对待和处理,这是出于道德底线与公平正义原则的考量。
然而,如果胎儿在分娩过程中不幸夭折成为死体,那么他/她的民事权利能力便从这个时刻开始消失不再复存。
因此,在法律程序上,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孕妇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胎儿向亲生父母或其他相关方提出抚养费方面的诉讼需求,只要这种诉求在胎儿仍未出生且尚保有生命的情况下存在合理性。
不过,当胎儿伴随着母亲的分娩而来到人间后成为死体的那刻起,原来为其争取的抚养费用和已经支付出去的部分则应当进行有效的追讨及返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