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文规定了一项重要准则:
禁止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任何物品。
若因从建筑物内部向外抛掷物品或自建筑物高处坠落物品而导致对他人产生伤害性后果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全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也有责任采取必要且有效的防护手段,防止高空抛物和坠物事件的再次发生。
倘若未能履行此类安全保障职责,则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引发的所有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