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以非法手段进行盗窃或抢劫之后,能够基于自觉自愿的心理状态返还失主所被盗窃或被侵占之财物,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时在接受询问以及陈述过程中对自身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阐述及判断,这样才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自首”定义。
仅仅是意识到自己的过失并主动将所抢夺的财物归还给受害人,并不足以使之享有“自首”的法律保护。
犯罪事件发生后,如果行为人能够自主决定向警方投案,并且提供真实可靠的关于自身违法行为的讯息和证据,这种情况就被视为“自首”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对此类自首罪犯的处理原则,应该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从轻处罚。
尤其是针对犯罪性质较为轻微的自首者,完全有可能获得法律豁免,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惩罚。《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