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债务应由男女两性共同承担:
(1)在婚姻关系确定之前,由某一方独自贷款购买和构建的财产已经转变为了夫妻之间共享的财产,而为了购得这些财产所需负担的债务;
(2)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
(3)运用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来供养家庭生活及分享给伴侣的债务;
(4)用于治疗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疾病,以及因需要负责照顾他人病情而产生的债务;
(5)为教育、养育子女所需承当的债务;
(6)用于赡养应尽赡养责任的长辈所产生的债务;
以及(7)其他应该被视为夫妻间共同遵守和偿还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