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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债务

在任何形式的合伙关系中,每一位合伙人对于合伙所产生的债务都应主动地进行无限制和全额的连带式垫付清偿;
当有新的伙伴加入时,他/她也需要对入伙之前形成的各种债务负起连带的责任;
最后,一旦合伙企业走向解散之后,各个合伙人仍然需就这个企业所产生的全部负债负起连带的责任。
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连带责任,主要是由于所有的合伙资产都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拥有的,并且对于第三方侵权行为,各合伙人也是一种共同的行为负责者。
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之外,合伙人之间是否作出过任何的约定或者是否存有相互抵触的协议,都会影响到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本质,这是一个不容争议的法定义务要求。《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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