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之下,同胞兄弟姊妹之间并无承担扶助之责任的法定义务,唯独在某些特定的状况中,同胞兄弟姊妹因此时所应负有的法律约束而需承担相应的扶持职责。
具备承担抚养能力的哥哥或姐姐,面对父母已经不幸离世或是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子女,此时便应承担起必要的抚育责任。
在兄长或姐姐的抚养下逐渐成长起来的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能力的弟弟或妹妹,在哥哥或姐姐因年老体弱而劳动能力减弱且生活来源匮乏之际,也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