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人因违犯刑法而受到了两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惩罚,然而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常的减刑之后,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至少应当为一年零三个月。
通常来讲,那些被判定需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诚悔过之意,抑或是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依法获得减刑的机会。《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