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解除并非必须诉诸于法院,而是可由双方自主解决。
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方需通过法院进行裁决解除,而其中合法性体现在已完成
婚姻登记手续或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为
事实婚姻的范畴内。
值得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并未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若双方希望结束此种关系,只需各自独立决定分道扬镳,无需经过法院之判决同意。
即便提
起诉讼至相应部分,法院亦并不承担受理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