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者维权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程序平均需要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庭会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并在收到仲裁申请的次日起算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结束案件的审理工作。
若案件涉及庞杂的信息或情况复杂,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仲裁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如遇特殊情形,仲裁期限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当事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在此前提之下,当纠纷事实明了、证据确凿且争议焦点明确时,仲裁庭可对争议部分进行先行裁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